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林鴻錫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被告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