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浩祥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孫大昕 律師被告 林英順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