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陳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1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