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許文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許 慶輝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若失蹤之時當地並無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氣象及海象均無異常之處,失蹤人失蹤時因未遭遇特別災難,自無適用特別災難之規定為公示催告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文燕之父 許慶輝 為新順源號船員,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出海捕魚,原訂同年1月23日進港,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曾向警察機關提出失蹤人口申請,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於100年1月20日上午11點許在東經120度18分、北緯22度25分附近海域有無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海象產生,獲函覆上開時、地並無颱風天氣系統發生,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1年2月29日中象參字第1010002093號函及101年3月12日中象參字第1010002699號函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提出於該時、地有發生諸如颱風等天然災害之證據,尚難認許慶輝失蹤當時有何特別災難發生,是失蹤人出海捕魚未歸不符首揭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遭遇特別災難」要件,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未逾7年之際,即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