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鎮宇
林進文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文因不滿告訴人 張志偉 與第三人楊銘及發生口角之聲音過大,竟與被告郭鎮宇2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下午6時許,在連江縣○○鄉○○村00號門牌前,先由被告林進文揮拳毆打告訴人之頭部,繼之被告郭鎮宇亦加入共同徒手圍毆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額擦傷合併血腫、頭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郭鎮宇、林進文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郭鎮宇、林進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郭鎮宇、林進文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世賢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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