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岳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知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就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就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因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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