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3年
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00年10月24日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26日以102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並於102年9月16日確定,上開2案件另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2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3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