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3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務人 葉珊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