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風化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