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所為之除權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除權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營暢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埔心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捌佰陸拾│五0三││││ 司李忠 │行││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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