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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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私立立北一升學文理│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二月五日│伍仟元│BT0五七五二0││││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吳│行│││七││││ 澤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