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啟斌選任辯護人張巧妍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浩源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 許秋平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蔡育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