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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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破字第四號聲請人 許文榮 即唯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唯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破產法第五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