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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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原告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聲后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電腦程式、電腦軟體、電腦韌體、…個人電腦…」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聲后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98086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聲后』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月11日經訴字第100060953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聲后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聲后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