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99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被上訴人 黃素娟
魯永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鄧傑被上訴人 張國華
吳進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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