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4號
99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曾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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