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垂正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盟祥
江明春 蔡明勝 詹榮晟 蔡秀玲 劉佳惠 劉恰 33歲民. 林曉君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9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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