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連文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保險契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保險契約書,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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