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鴻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鴻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12、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為警查扣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29公克、淨重0.026公克、驗餘淨重0.0245公克)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毒
聲字第4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12、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8年度安字第1936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5024號卷第101、137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透明結晶(含包│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裝袋壹只)。│玖公克、淨重零點零貳│甲基安非他│濫用藥物實驗室(報告編號│桃園分局108年度│││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命陽性反應│:UL/2019/00000000,報告│安字第1936號扣押│││零貳肆伍公克)。│。│日期:2019/9/16,檢體編│物品清單編號1。│││││號:D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