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林久富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以105年度交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經查詢本院收費處,原告迄至105年3月16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