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周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權借款日期及金額、尚欠金額、未清償之日期。
二、相對人陳柏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