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賴清德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前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等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01,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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