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聲請人 鄒秉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河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358626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相對人黃河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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