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鈜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順孝林美枝百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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