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7號抗告人 蔡清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賈慧蓉 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