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蔡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慧蓉 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