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黃高秀卿 附民被告 張國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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