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福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福鍾犯如附表編號
1至7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後,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而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福鍾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雖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編號7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則本件苟逕依檢察官之聲請而定執行刑之結果,勢必剝奪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至6所處之刑原得聲請易刑處分之利益,致有不利受刑人之情事,而本件並非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上開判決及本件聲請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逕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顯悖於刑法第50條修正之本旨,而有於法未合之情,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恐嚇取│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財罪│刑7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80號││80號││├─┼───┼───┼────┼─────┼────┼─────┼──────┤│2│恐嚇取│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財罪│刑7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80號││80號││├─┼───┼───┼────┼─────┼────┼─────┼──────┤│3│恐嚇取│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財罪│刑7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80號││80號││├─┼───┼───┼────┼─────┼────┼─────┼──────┤│4│竊盜罪│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刑6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80號││80號││├─┼───┼───┼────┼─────┼────┼─────┼──────┤│5│恐嚇取│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財未遂│刑4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罪│││80號││80號││├─┼───┼───┼────┼─────┼────┼─────┼──────┤│6│恐嚇取│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9│本院101年│101年10月2│││財未遂│刑4月│月17日│度易字第28│月28日│度易字第28│日│││罪│││80號││80號││├─┼───┼───┼────┼─────┼────┼─────┼──────┤│7│毒品危│有期徒│101年7│本院101年│101年11│本院101年│101年12月25│││害防制│刑10月│月17日│度訴字第21│月30日│度訴字第21│日│││條例│││65號││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