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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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38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又請求週年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