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 林迦 物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被告寅○○被告辰○○被告丑○○被告卯○○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申○○被告戌○○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未○○被告壬○○被告己○○被告庚○○被告癸○○被告辛○○被告亥○○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巳○○被告酉○○原名 蔡易明 )被告午○○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勇如書記官吳韻芳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
原告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鄭美玲律師到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到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未○○○到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巳○○到被告酉○○(原名蔡易明)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丑○○、子○○、卯○○、寅○○、辰○○等願於民國96年2月4日前,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2小段1668地號土地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1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高雄市○○路○○號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另被告黃騰芳願自上開建物遷出。
二、被告未○○○、申○○、酉○○(原名蔡易明)、蔡翊宏願於民國96年2月4日前,將坐落高雄市○○區○○段2小段1668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103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巷○○號建物拆除,並願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壬○○、己○○、庚○○、癸○○、辛○○、郭天作、亥○○、乙○○、巳○○願於民國96年2月4日前,將坐落高雄市○○區○○段2小段1668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之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巷○○號建物拆除,並願將所占用之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另被告丙○○、張毓展願自上開建物遷出。
四、被告若未於96年2月4日前拆除上開建物,願放棄處分權由原告自行拆除上開各該建物。
五、原告願於被告丑○○、子○○、卯○○、寅○○、郭燕鍠遷離各該建物時,給付被告丑○○、子○○、郭振聲、寅○○、辰○○共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由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受領。
六、原告願於被告未○○○、申○○、酉○○(原名蔡易明)、戌○○遷離各該建物時,給付被告未○○○、申○○、酉○○(原名蔡易明)、戌○○共貳拾萬元,由共同訴訟代理人未○○○受領。
七、原告願於被告壬○○、己○○、庚○○、癸○○、郭光進、戊○○、亥○○、乙○○、巳○○遷離各該建物時,給付被告壬○○、己○○、庚○○、癸○○、辛○○、戊○○、亥○○、乙○○、巳○○共壹拾萬元,由共同訴訟代理人巳○○受領。
八、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九、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原告訴訟代理人鄭美玲律師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酉○○、午○○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韻芳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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