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7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馨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馨文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21日止累計135,729元未給付,其中53,809元為本金;81,9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馨文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21日止累計261,006元未給付,其中135,035元為本金;105,947元為利息;20,0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馨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21日止累計118,387元未給付,其中48,301元為消費款;70,08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77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馨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3809││6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馨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135035││6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馨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8301││6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