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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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張雅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萬華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亦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在卷可憑。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