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宜璋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滿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黃俊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所列各款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爰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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