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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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陳之清
被上訴人 呂建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