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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