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江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向被告購買新北市○○區○
○路○○巷○○號四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103年3月31日交
屋,於同年5月入住,然伊入住後1個多月就發現廚房、浴室、客
廳皆有白蟻,被告沒有消毒就整修,於103年7月14日伊請求被告
處理,被告竟不處理,又被告前因於103年4月整理裝潢系爭房屋
,致將3樓住戶之化糞池管線弄破,2樓住戶於103年6月中旬向伊
反應2樓漏水,3樓住戶於103年7月31日請水電工程行 林錫雄 修理
,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6,000元,3樓住戶要求伊賠償修復
費用16,000元,伊給付3樓住戶16,000元,糞管修理好後2樓就不
再漏水。伊於103年8月1日請金鑫除蟲有限公司清除白蟻,驅除
費用8,000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24,000元,業據提出金鑫除蟲有限公司病媒防治施作計畫
書、環境消毒白蟻驅除證明書、消毒白蟻驅除費用收據、水管修
補漏水修復收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份、現場照片3份為證。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鑫除蟲有限公司病媒防
治施作計畫書、環境消毒白蟻驅除證明書、消毒白蟻驅除費用收
據、水管修補漏水修復收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份、現場照
片3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4,000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