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義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義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下注簽單1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