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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