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