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陳一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十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龔貴榮 之全體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繼承,如均已拋棄繼承,請補
正被繼承人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已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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