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陳一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十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龔貴榮 之全體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繼承,如均已拋棄繼承,請補
正被繼承人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已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