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翠珍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文慶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 律師
郭聰田 洪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