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劉榮村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上訴人 呂沂蓁
之57兼法定代理 呂助欽 人
之57兼法定代理 邱瓊慧 人之57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