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高佳佳
法定代理人  江照雲
       李秀蘭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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