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76號
被 告 賴建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
主文
賴建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4月
確定」後補充「,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第10行「7
月15日」後補充「19時21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