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