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豪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