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72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件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㈢欲聲請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於最近1個月內之登記謄本正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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