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辛○○、壬○○、戊○○、庚○○、己○○、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就原告丙○○部分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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