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60元(計算式:(8+1)×34×10=306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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