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聲請人 柳惠燕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及有無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
二、票據遺失之釋明(如:通知發票人止付之文件,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
三、發票人 紀嘉宜 之住所地為何。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